(2015)绵竹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雷兴琼申请执行绵竹市达克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雷兴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绵竹市达克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纪兵,经理。雷兴琼与绵竹市达克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207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8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另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褚宗伟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