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其他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平昌县地方税务局,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9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平昌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何茂珍,局长。被执行人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贵。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平昌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15日持本院生效的(2015)平行非执审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负责人任贵因非法集资,现取保候审,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其帐户内也无流动资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行非执审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景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