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余亚文、刘硕与南漳县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亚文,刘硕,南漳县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89-7号申请执行人余亚文,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硕,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南漳县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巡检镇文家村。法定代表人陈光楚,该公司经理。刘晓武与南漳县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漳县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租当地村民4余亩土地作为生产场地,现该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陈光楚下落不明,确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