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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闫赵雄与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赵雄,刘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闫赵雄,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进,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0002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闫赵雄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进在你行的6217997900000972695账户上的存款后并继续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