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杜美玲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青浦漕盈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玲,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青浦漕盈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杜美玲,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青浦漕盈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大道212号。法定代表人李念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美玲诉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青浦漕盈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小国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美玲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恩到庭参加诉讼。因工作需要,本案变更由审判员周冬英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0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美玲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美玲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购买赛亿牌电热油汀(以下简称油汀)。2015年1月28日晚,油汀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燃致使原告房间地板烧毁一大块,并导致房间墙壁、空调、衣物及窗帘等物品附着大量黑灰。被告经原告通知,于事发第二天即派人上门查看,后亦有保险公司再次查看现场。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存有差距协商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其诉请损失金额为10,592元。具体包括衣物、被单、窗帘清洗费2,230元;粉刷材料及人工费2,600元;地板更换及人工费1,500元;房间清洗费500元;空调清洗费500元;误工费3,000元及油汀199元。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青浦漕盈店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2015年1月28日原告房间起火,但不能直接认定系油汀质量问题引发自燃所致,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不予认可。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购买赛亿OFR2617-99油汀一台,为此支付了199元。2015年1月28日晚,原告放置有前述油汀的房间发生起火,使用中的油汀侧面内置电线处的外壳以及下方地板存有明显燃烧痕迹。事发后,涉案油汀厂家代理商以及保险公司人员先后至原告家中查看。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超市购物签购单、照片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经本院召集原、被告至涉案房间查看,双方一致确认:涉案房间约15平方米,被烧毁的地板最长、最宽距离分别为180cm与35cm。同时,原告称涉案房间事发时除油汀外,还安置衣柜、床、窗帘、空调等物品,后于9月20日开始装修,涉案油汀被装修工人挪放至大门外导致丢失。被告称厂家代理商李伟峰看过现场,他最清楚当时的情况。与被告共同前往的李伟峰当场称油汀事发后已无使用价值。经当庭询问,李伟峰陈述事件经过为:事发第二天接厂家电话后,即至原告家中查看,当时看到烧得很严重,地板烧坏了,墙上都是灰,衣服也烧了几件,并向厂家进行了汇报;告知原告如果金额不大,可自行解决,否则要走保险程序。因原告要求赔偿几万元,故厂家通知保险公司再次上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房间起火是否由油汀自燃引起以及油汀是否存有质量问题。原告陈述,涉案油汀于2015年1月28日晚6时开始使用,当晚9时许回家时发现涉案房间充满浓烟,没有明火。油汀自燃后自行熄灭故未报火警。经原告拨打厂家售后电话后,事发第二天即有自称产品代理商、名叫李伟峰的人员至原告家中查看。李伟峰看过油汀后,告知原告说是油汀的问题,要通过厂家赔偿。次日,自称厂家保险公司的人员亦至原告家中查看,但仅判定损失金额为2,500元,远低于实际损失,原告无法接受。原告认为,涉案房间的燃烧痕迹仅存于涉案油汀及其下方地板,明显是油汀在使用中发生自燃。事发后,代理商及保险公司均上门查看现场及油汀,并提出具体赔偿金额,显然是已确认油汀质量问题导致自燃。而被告当庭提交的产品认证书等证件无法说明涉案油汀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表示,事发后产品代理商及保险公司确实至原告家中查看,但从未确认过油汀存有问题导致自燃,当时是为了协商解决,才提出补偿方案。油汀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原告举证,且被告已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现因原告保管不善丢失油汀导致无法鉴定,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为此,被告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产品认证书。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油汀存有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申请质量鉴定,现原告确认油汀已丢失,但无法启动鉴定程序的后果不宜由原告承担。理由是:对于判断涉案油汀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引发自燃,质量鉴定虽是最直接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或终局的途径。首先,从燃烧痕迹的位置来看,涉案油汀燃烧痕迹位于放置有电线的侧面,电线通电易产生热量,同时现有证据包括事发后第二天至现场查看的李伟峰均未反映除地板外,涉案房间其他物品存有明显起火痕迹。其次,从事件处理经过分析,事发第二天厂家代理商即查看过现场,对事发原因的判定较为容易且真实。而该代理商自称在查看时询问原告是否在油汀上覆盖东西,告知厂家后亦有保险公司再次查看。如李伟峰经查看认为不是油汀的问题导致自燃,则保险公司人员未有必要再次上门查看。同时厂家代理商以及保险公司提出协商赔偿方案,足以认定系涉案油汀自身问题导致自燃。另外,作为产品代理商和专业的保险公司上门查看之重要目的是核实油汀是否起火以及起火原因,并应及时将核实结果告知原告。现无证据证实被告或前述查看人员已告知原告不是油汀质量问题起火,且在前述人员查看后仍提出赔偿金额的前提下,原告有理由确信油汀的质量问题已得到确认,故将油汀丢失致使无法启动鉴定程序的后果归咎于原告显属不当。另一方面,被告在事发后如对原告提出的油汀质量问题有异议,理应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保全,故被告现对质量异议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油汀因自身问题在使用中自燃,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赔偿。被告对原告主张损失有异议,认为原告仅提供了干洗单以及收款收据,未有正规发票,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提出实际损失应由相关机构予以审计。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油汀自燃导致地板烧焦所产生的烟尘附着房间墙壁以及衣物等物品,由此必然产生相应的清洗以及修复费用。经审查,原告所主张前述费用所涉及事项与事发现场相符合,可在审核原告所提供费用依据的基础上,依据现场查勘以及事发当时情况,在合理范围内酌定,避免因审计增加诉讼成本。事发时值冬天,衣物甚至厚重的较多,且李伟峰事发后至现场看到烧得很严重;同时油汀自燃后无使用价值,故酌情确定衣物及房间等清洗费与地板修复费及房间粉刷费用、油汀价款损失合计7,000元。对于误工费3,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卖方出售物品具有瑕疵担保责任,对因涉案油汀自燃造成原告损失合计7,000元理应予以赔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青浦漕盈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美玲损失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负担17.50元,被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冬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