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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蓝伟明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欧,蓝某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25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欧,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蓝某明,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某欧、蓝某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2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欧、蓝某明与老乡李某、范某甲、范某乙、林某、周某(未成年人)等人来到深圳市XX新区XX街道XX酒店,由被告人刘某欧提供了一张非本人身份证给被告人蓝某明开房,蓝某明出钱办理了入住该酒店XX房的手续。上述七人在XX房玩耍期间,由李某提供毒品共同在房间内吸食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检查酒店时,将上述涉嫌吸毒的七人查获,并当场缴获吸毒工具若干。后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欧、蓝某明以及李某、范某甲、范某乙、林某、周某等七人的毒品尿检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住宿登记单、尿检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余某、李某、范某甲、范某乙、林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欧、蓝某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欧、蓝某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蓝某明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欧、蓝某明归案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蓝某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缴获的吸毒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刘某欧上诉提出:其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不是此次犯罪的组织者,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信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欧、原审被告人蓝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蓝某明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刘某欧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某欧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  俊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慧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慧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