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凤芝与孙德志、李延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芝,孙德志,李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芝,女。被执行人孙德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延芳,女,汉族。王凤芝申请执行孙德志、李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德志、李延芳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658873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