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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女,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郝某,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0)博民初字第28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