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福军与徐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27号申请人刘福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徐龙强,住郓城县。申请人刘福军与被执行人徐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郓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福军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