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邱健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健,北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240号原告邱健,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北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雷涛,镇长。委托代理人陈立飞,北京市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连海,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政府综治办主任。原告邱健诉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安晓华代理审判员 吕偲偲人民陪审员 韩玉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