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11号陈忠清,谢惠清与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11号原告谢惠清,女,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陈忠清,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公大楼214-215室。法定代表人刘文生。原告谢惠清、陈忠清诉被告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惠清、陈忠清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惠清、陈忠清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惠清、陈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谢惠清、陈忠清负担。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敏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