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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一特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慧婷与李星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2015民一特6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特字第67号申请人:李某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李某婷要求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某,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范某(被申请人的妻子),女,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以李某患有右侧大脑中Ml段动脉重度狭窄、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左侧白内障,属脑动脉瘤栓术后恢复期,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某婷为李某的监护人。经审查,李某患有右侧大脑中Ml段动脉重度狭窄、多发��隙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左侧白内障,属脑动脉瘤栓术后恢复期,李某目前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作为李某的女儿,属其近亲属,现申请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李某婷为李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婷为李星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应华许丽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