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建平,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起诉、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朝辉审 判 员 李会刚人民陪审员 万 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