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黄由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由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539号罪犯黄由斌,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了(2011)邻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由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赃款2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2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达中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应于2022年9月2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黄由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由斌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由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由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浩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