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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成刚与季善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李成刚。委托代理人王浩昊。被告季善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刚诉被告季善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刚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成刚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王曙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