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成刚与季善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李成刚。委托代理人王浩昊。被告季善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刚诉被告季善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刚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成刚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王曙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