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4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虎、徐丹,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