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执民字第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元宵与黄红波、黄嘉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元宵,黄红波,黄嘉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763号申请执行人黄元宵。被执行人:黄红波。被执行人:黄嘉诚。本院在执行黄元宵与黄红波、黄嘉诚(2015)金浦执民字第47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红波、黄嘉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7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