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候某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田田,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某某,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