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207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温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