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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207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温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