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0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肖杰与马一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杰,马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03208号申请人肖杰,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一龙,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肖杰与被执行人马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商)初字第0640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马一龙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肖杰于2015年9月8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马一龙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肖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一龙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064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肖杰发现被执行人马一龙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刘 佩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