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田某甲、田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田某甲,田某乙,阮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45号原告:杨某,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女,200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田某乙,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阮某,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阮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