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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田某甲、田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田某甲,田某乙,阮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45号原告:杨某,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女,200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田某乙,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阮某,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阮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