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22号-1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江苏侨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侨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22号-1原告江苏侨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佘双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林峰、李萧,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16楼东区。法定代表人杭河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侨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琪公司)与被告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侨琪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侨琪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侨琪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6元,减半收取7983元(此款已由侨琪公司预交),由侨琪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审 判 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