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尉犁同丰油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闻集车队、唐国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犁同丰油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闻集车队,唐国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2号原告:尉犁同丰油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尉犁县西尼尔镇。法定代表人:袁建波,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宝巨,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闻集车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闻集镇闻化路***号。法定代表人:钱令军,任经理。被告:唐国旺,司机。原告尉犁同丰油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闻集车队、唐国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尉犁同丰油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犁同丰油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189.50元,减半收取1094.75元,由原告尉犁同丰油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秦月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