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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6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金娣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6884号罪犯张金娣,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8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三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37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一四年七月二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金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