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励娜与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励娜,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周元菁,周华成,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400号申请执行人励娜,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华成,负责人。被执行人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万辉,负责人。被执行人周元菁,女,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华成,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华成,负责人。被执行人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元菁,负责人。原告励娜诉被告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周元菁、周华成、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05月21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励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0元;被告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998,900元;被告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4,860,000元(以2,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算至2015年8月14日);被告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93,000元;如被告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与被告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以坐落于上海市河南北路XXX号的抵押房产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原告有权与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协商以坐落于上海市河南北路XXX号的抵押房产在1,700万元的范围内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优先受偿;被告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周元菁、周华成、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184,82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0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100,752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华成,周元菁,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8,812元,并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前述款项已悉数发还申请执行人。另,经本院集中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河南北路XXX号2001-2049、3002、3004、3008a、3016、3036a、3037a、3044、3050、3051、3052、3054、3059、3061、3067、3068、3075、3077、3079、3081、3085、3087、3088、3092、3097、3098、3103、3111、3118室房屋,及被执行人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河南北路XXX号326-347、384-388、412-419、434-493房屋。上述房屋均需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结果,现暂无执行条件。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执行款项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上述房屋均需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励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周元菁、周华成、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