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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建伟、郁晓东与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嵇匡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伟,郁晓东,嵇匡,张寅芝,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玉东东环路)。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晓东。原审被告嵇匡。原审被告张寅芝。原审被告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法定代表人嵇匡。上诉人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建伟、郁晓东,原审被告嵇匡、张寅芝、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