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靖西县新靖镇三联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与廖其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西县新靖镇三联村第十四村民小组,廖其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241号原告:靖西县新靖镇三联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住所地:靖西县新靖镇三联村芭红屯。诉讼代表人:梁家强,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卢忠劭,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其灿,靖西县武平卫生院职工。委托代理人:覃谋启,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西县新靖镇三联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联村十四小组)诉被告廖其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联村十四小组于2015年11月11日以证据尚未收集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西县新靖镇三联村第十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靖西县新靖镇三联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黄文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