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申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城城、刘永胜与吴宗发、周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申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宋城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永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宗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玉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宋城城、刘永胜与被执行人吴宗发、周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皖宣敬公证字第8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证书内容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支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宗发所有的位于宣州区阳德东路双溪办事处双桥居委会的房产已抵押给了申请人,该财产尚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2014)皖宣敬公证字第812号执行证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