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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建荣与陈寿钧、罗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荣,陈寿钧,罗小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叶建荣,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寿钧,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小媛,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叶建荣与被告陈寿钧、罗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陈寿钧、罗小媛的财产,以人民币65000元为限,并提供原告叶建荣名下所有车辆为本案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陈寿钧、罗小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原告叶建荣名下所有的闽DQT9**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