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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巴里坤县鑫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利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里坤县鑫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吉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鑫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里坤县。法定代表人:施生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利军,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鑫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大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吉利军应支付巴里坤县鑫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案款3645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鑫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吉利军应给付案件款36451元。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吉利军进行“四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利军所有的新ljmxxx小型越野车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锁定手续。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鑫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大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