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曹细菊与李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细菊,李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曹细菊,女。被告李三清,男。在本院审理原告曹细菊与被告李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细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曹细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淑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