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玲与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郭玲,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谢如山,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被告张民,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郭玲与被告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郭玲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民的工资6万元,本院经审查以(2015)章民初字第295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了张民银行存款6万元(实际冻结67.45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心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玲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民的妻子是姐妹关系,2013年5月1日,被告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2014年10月15日偿还。经催要,借款至今未能获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民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5月1日,被告张民为原告郭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郭玲现金陆万元整,用于购房,将于2014年10月15日前归还借款人张民2013.5.1”。上述借款经郭玲催要未果,致其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郭玲陈述、原告郭玲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审核,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郭玲主张被告张民向其借款6万元,并提供张民书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对郭玲与张民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原告郭玲主张被告张民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玲主张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故应自约定借款期满之日起即2014年10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张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玲借款6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张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