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少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徐某甲。被告杨某。原告徐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蕊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现在XXXX上学。我们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娘家出资购买的位于县府路的房子。2013年6月,原告出了车祸,均是由娘家人出资治疗和照顾,被告在我住院期间照常酗酒。被告严重缺乏家庭责任心与爱心,不努力工作改善家庭生活,反而沉浸在农村房屋拆迁等发财梦中,还酗酒成性,酒后经常对我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今年10月1日,我在外面打牌娱乐,被告打电话让我回家,我正准备回家时,被告带着酒气找到我,并在大街上对我进行殴打。我这么多年只是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而提心吊胆的过日子,现已不能再忍受被告的酗酒成性、家庭暴力,夫妻感情也已破裂,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徐某乙由双方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共同债务2万元;被告搬出现住所。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儿子还小,离婚对他的成长不利,希望给他一个完整的家庭。结婚之后,我只动手打过原告两次,每次都是因为原告没日没夜地沉迷于赌博,我打她也只是扇了几个巴掌。打人是不对的,我愿意当庭向她道歉,并且保证今后不再打她,希望原告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也希望原告今后不再赌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现在在XXXX读高一。恋爱期间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打麻将等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虽系再婚,但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产生矛盾,但被告态度诚恳,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不足并请求原告给其改正的机会,原告亦应从家庭、儿子成长环境等角度长远考虑,挽回婚姻,挽救家庭。本院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望双方当事人以本案为鉴,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培养××的生活方式,被告应珍惜此次机会,妥善、理性地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努力弥补业已出现的感情裂痕,尽力改善夫妻关系。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月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