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刑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阿不里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不里肯&middot,阿不里肯·阿不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刑执字第481号罪犯阿不里肯·阿不拉,男,1987年1月2日出生,维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大丰镇大古里村*组**号,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呼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阿不里肯·阿不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罚金1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4)昌中刑执字第25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以罪犯阿不里肯·阿不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阿不里肯·阿不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0一四年七月、二0一五年七月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四月、二0一四年七月、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0一五年四月获得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阿不里肯·阿不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不里肯·阿不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代理审判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