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金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杰与赵玺、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赵玺,朱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陈杰。委托代理人郭永林,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玺。被告朱洁。原告陈杰与被告赵玺、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杰的委托代理人郭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玺、朱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玺于2014年7月21日、8月12日、9月1日先后向原告借款3万元、3万元、3万元,并先后出具借条三张,三次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共计9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玺、朱洁于2012年6月8日领证结婚。被告赵玺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4年7月21日、8月12日、9月1日先后向原告借款3万元、3万元、3万元,并先后出具借条三张,三次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未约定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借款期满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三张、银行取款凭证三张、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玺向原告借款共计9万元,有被告赵玺出具的三张借条及原告的取款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朱洁作为赵玺的配偶,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玺、朱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杰借款9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65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余 波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人民陪审员 张艳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江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