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广兰与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张世连,张世轩,张美荣,张世贤,张世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旅行初字第12号原告刘广兰。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第三人张世连。第三人张世轩。第三人张美荣。第三人张世贤。第三人张世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兰不服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为张建安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因原告刘广兰起诉的两项诉讼请求不属同一行政行为且诉讼主体不同,原告撤回其第二项关于责令被告为原告颁发420.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兰撤回关于责令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420.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