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81号原告: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毛乾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锡良,宁波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白龙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江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邝亚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锡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系外商投资企业。2014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采购锌合金材料10吨,并约定了价格为15570元/吨,计价款155700元,原告于同年4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10吨锌合金材料。同年4月2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采购锌合金材料9.844吨,约定15990元/吨,计价款157405.56元。被告于2014年8月2日支付货款8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写明尚欠233105.56元,从当月开始每月支付30000元,付清为止。后被告仅付60000元,剩余173105.56元经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3105.56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交: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1份,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组织机构情况;2.出库单2份、增值税发票2份、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锌合金材料19.844吨,总价款313105.56元,尚欠173105.56元的事实。被告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能够证明原告诉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所欠款项理应支付。被告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3105.56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保全费1386元,合计3267元,由被告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本院账号(账号名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