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樊亚刚与王金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樊亚刚,王金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樊亚刚,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常兴镇。被执行人王金得,男,汉族,农民,现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执行樊亚刚与王金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金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法院依法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