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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破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破字第00001号申请人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滨河北路水资源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5307719--2。法定代表人杨永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卢 平代理审判员  冉光涛人民陪审员  宋祖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