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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强与冀丽萍、张希善、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冀丽萍,张希善,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46-3号申请执行人刘强。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冀丽萍。被执行人张希善。被执行人张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冀丽萍、张希善、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XX年XX月XX日书记员  刘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