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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育善与被执行人西安海都饭店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717号申请执行人林XX,男。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2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XX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64.2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查询、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终结执行待被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莲执裁字第0171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博执行员 沈 立执行员 胡鸿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