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煜、单忠杰等与李启敢、郑军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煜,单忠杰,林志健,李启敢,郑军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905-1号原告潘煜。原告单忠杰。原告林志健。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翔龙、金紫英(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敢。被告郑军。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4552号原告潘煜、单忠杰、林志健与被告李启敢、郑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煜、单忠杰、林志健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军持有的山xx各15%股权(实缴出资额各为150万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煜、单忠杰、林志健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启敢持有的xx公司15%股权(实缴出资额为150万元)予以查封,禁止办理过户、设定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对被告郑军持有的xx各15%股权(实缴出资额为150万元)予以查封,禁止办理过户、设定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