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兰英与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英,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英,职工。委托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89416-5.法定代表人张生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虎,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兰英申请执行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民一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兰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1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后,申请人张兰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襄阳民一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