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陈冬冬、刘素平、孟宇、施红艳、庞凯、苏龙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7166972-5。负责人邱玉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李德文(实习律师),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冬冬,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刘素平,女,1980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孟宇,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施红艳,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庞凯,男,1982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苏龙真,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被告陈冬冬、刘素平、孟宇、施红艳、庞凯、苏龙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