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XX村XXX号。被执行人:孟XX,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XX镇XX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712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即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