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与孟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商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朱慈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平,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申请执行孟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孟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吕峻岭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