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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门方圆与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门方圆。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学峰。本院在执行门方圆与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298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门方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劳人仲案字第45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荣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