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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异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宁夏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秀增与王攀阳、汤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异字第99号异议人宁夏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立华、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梁秀增,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攀阳,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汤华,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秀增与被执行人王攀阳、汤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3145号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3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宁夏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宁夏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可协助执行的财产或款项,申请执行人向贵院陈述的设计费属于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关。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兴执字第3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梁秀增同意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并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债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梁秀增与被执行人王攀阳、汤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3145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攀阳、汤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678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3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宁夏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未付工程款5067802元,并于同日向宁夏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送达。本院认为,异议人宁夏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梁秀增认可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并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债权,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兴执字第3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俞德渊人民陪审员  田小燕人民陪审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广维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