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华诉被告沈阳千缘商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沈阳千缘商汇置业有限公司,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王丽华。被告沈阳千缘商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文。被告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毅。原告王丽华诉被告沈阳千缘商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丽华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