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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苏星泉与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苏星泉。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新码巷54号。法定代理人:莫玉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星泉申请执行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星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办证部门送达办理桂林市“碧水嘉园”住宅小区18栋2单元5层2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由相关部门为申请执行人苏星泉办理好房屋的所有权证。目前尚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费用及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苏星泉逾期办证违约金2910.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1.16元未执行回款。因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还需要较长时间,而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